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即被告 翁進財 指定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687號、3811號、409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參與盜取牛樟木,係經 陳紀達 等人栽贓設計,致遭撤銷假釋,被告假釋期間並無從事不法行為,請准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得委託律師為被告撰寫異議狀控告陳紀達等人及找出對被告有利之事證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翁進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49條寄藏贓物罪、森林法第52條結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特許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等罪,嫌疑重大,且有為規避將來重刑而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18日、104年2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入監服刑,其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經撤銷假釋,已於104年4月10日入監執行殘刑,並經本院於104年4月1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准其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