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72號原告 陳秀春 被告 宋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王怡蓁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