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 黃緁妮 即 黃瀅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郁坡 間返還寄託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六四ㄧ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1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之原告,現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之上訴人。因聲請人為核對地院筆錄及二審10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高院上訴使用,爰聲請交付前揭事件109年5月20日、109年6月23日與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