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899號債權人立體我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陶淑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建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呂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呂建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路○○號12樓」。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呂建宏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四、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聲證1至5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證3第一類謄本)。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