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 張裕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駱美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駱美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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