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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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楊昭華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967元,應繳裁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