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NGVANNHO(黃文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顯係「起訴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起訴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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