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盈良 被告 吳秀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秀杏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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