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12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靜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靜玲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鳳山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