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世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昱嘉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即被上訴人主張上開機器設備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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