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344號債權人 劉志平
張嘉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德祥 即鵲亭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等)。
㈡陳報債務人之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