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339號債權人 姚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翊 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第二項之敘明是否為誤?因利息之計算方式重複繕打。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