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340號債權人 王俊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榮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如:支票正反面『影本』、查
封相關資料、最高法院判決書『影本』、投資環保回收工程計劃相關釋明資料、投資損失266萬元釋明資料。)㈡陳報請求金額266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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