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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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46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劉家茹 債務人 林銘宏
林銘崇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