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翊群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6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101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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