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由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由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由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