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謝信景
彭誠浩 廖錦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被告 盧利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盧利夫所涉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祐立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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