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一關於「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持有第三級毒品」。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附表編號一關於「施用第三級毒品」之部分,對照其理由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應更正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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