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534號聲請人乙○○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乙○○與禁治產人乙○○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禁字第103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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