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號上訴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翠娟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