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7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信睿實業有限公司(即信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俊亨 人相對人 彭千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八三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ꆼ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3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8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並聲請法院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44號假扣押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837號提存書、101年司執全字第380號撤回囑託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44號假扣押事件卷、103年度聲字第187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837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80號假扣押事件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聲請法院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