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251號債權人 侯玉秀 債務人 朱炳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暨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聲請補正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於102年5月17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請求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已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就違約金部分已超過借據所載「每萬每日貳佰元計算」之約定,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