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興具保人潘怡如國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怡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潘怡如於民國99年9月28日因被告黃順興所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前開竊盜案件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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