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祖修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一百年度易更(一)字第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11月30日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被告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為免訴判決,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