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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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6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永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沈永美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永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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