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參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號壹、貳不應減刑之犯罪之宣告刑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3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