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