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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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明財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48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9,164元【(7,500,000-7,095,000=405,000)+(1,607,671-190,107=1,417,654)+(3,617,260-1,330,750=2,286,510)+3,000,000=7,109,1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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