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凱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凱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2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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