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6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翊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翊維(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3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聲字第413號,應予更正)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97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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