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信衛 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衛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信衛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9月6日執行羈押,至106年12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經本院於106年11月16日判決上訴駁回,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其所犯刑法第173條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之法定刑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辯護人所辯被告所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等語,容有誤會。次查被告因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該案雖經本院宣判,惟尚未判決確定,被告亦當庭表示準備提起上訴,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情形,其所犯並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畏刑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前經本院以上開情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予羈押。審酌本案情節,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本案僅因酒後情緒失控,竟罔顧家人、鄰居之財產、生命安全,於深夜擅以不詳明火放火點燃家中家具燃燒,使鄰居倉皇逃生,亦無端耗費消防、警政資源,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犯後經通緝到案,復矢口否認犯行,圖以酒醉失憶為由卸責,態度惡劣,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徒耗司法資源,衡諸被告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被告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認以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為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之保全,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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