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宇翔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及違反藥事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參萬元。
理由受刑人漁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及違反藥事法等二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