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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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束崇政 被上訴人 陳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萬4,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00年2月1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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