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債務人 賴世傑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99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100年1月12日公告之資產表所載,其名下固有93年福特六和出廠之汽車乙部,惟因債務人聯繫無著,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致無從知悉上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而無法變價,嗣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將上開汽車返還債務人,是本件債務人已無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