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0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453號債權人甲○○
號2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並簽發本票乙紙予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於收受後,並未依約以存款作還款之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段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而言,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債權人所附本票影本乙紙,未記載發票日,係無效票據,故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尚有未合,惟聲請人既主張對債務人有金錢借貸之返還請求權,雖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揆諸上開規定,仍得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然就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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