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受刑人甲○○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87年7月間某日至95年5月8│96年10月4日│││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6││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1998│1171│├───┼───┼────────────┼────────────┤││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5│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4484│6││├─┼─┼────────────┼────────────┤│實│判│年│96│98│││決├─┼────────────┼────────────┤│審│日│月│3│2│││期├─┼────────────┼────────────┤│││日│27│25│├───┼─┴─┼────────────┼────────────┤││法院│本院│本院││├─┬─┼────────────┼────────────┤│││年│95│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4484│6││日├─┼─┼────────────┼────────────┤││確│年│96│98││期│定├─┼────────────┼────────────┤││日│月│4│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5年7、8月間某日│95年7、8月間某日至96年7││││月25日間某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6日│96年7、8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8、9月間某日│96年8、9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8、9月間某日│96年7、8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7、8月間某日│96年7、8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7月中旬某日│96年8月2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5│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下旬某日│96年8月初某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年8月初至96年9月28日間│96年9月29日│││某日││├───┬───┼────────────┼────────────┤│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524│4524│├───┼───┼────────────┼────────────┤││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8│98│││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6││├─┼─┼────────────┼────────────┤│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2│2│││期├─┼────────────┼────────────┤│││日│25│25│├───┼─┴─┼────────────┼────────────┤││法院│本院│本院││├─┬─┼────────────┼────────────┤│││年│98│98││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6│6││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3│3│││期├─┼────────────┼────────────┤│││日│20│20│├───┴─┴─┼────────────┼────────────┤│附註│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附表編號2至18部份,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字第42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上│││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