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仁順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仁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9月(合計3年3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2年12月3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3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28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2月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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