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2號聲請人 曾金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莊滿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利息利率(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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