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 梁美琪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 法扶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春杰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詹小萍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梁美琪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年
1月7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