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進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孫森
李鄭寶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鄭寶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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