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 顏永順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永順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顏永順因犯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裁定羈押,聲請人希望給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傷害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9號承審。然聲請人經本院傳喚未依期到庭,嗣經本院核發拘票拘提到案,並於民國108年7月
2日予以羈押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件全卷屬實。本院審酌本案情節及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對聲請人予以限制住居在戶籍地之處分,應足以確保聲請人續行刑事訴訟程序,而無續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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