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順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順彥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順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羅順彥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業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有期徒刑6月以下)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6月8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供明。又附表編號1、8之罪,均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種類、動機、目的、手段相似,另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堪認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刑度,俾符罪刑相當原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號││││)機關│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參│104年12月│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105年│臺灣桃園地方│105年6│││毒品│月,如易科│21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5月12│法院105年度│月13日││││罰金,以新││5年度毒偵│壢簡字第624│日│壢簡字第624│││││臺幣壹仟元││字第159號│號││號│││││折算壹日│││││││├─┼─────┼─────┼─────┼─────┼──────┼───┼──────┼────┤│2│共同犯販賣│有期徒刑貳│104年12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6年│臺灣新北地方│106年6│││第二級毒品│年│5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4月25│法院105年度│月1日│││罪│││5年度偵字│訴字第1163號│日│訴字第1163號│││││││第8314、11││││││││││3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3│共同犯販賣│有期徒刑貳│104年12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6年│臺灣新北地方│106年6│││第二級毒品│年│6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4月25│法院105年度│月1日│││罪│││5年度偵字│訴字第1163號│日│訴字第1163號│││││││第8314、11││││││││││3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4│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貳│105年1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6年│臺灣新北地方│106年6│││毒品罪│年│30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4月25│法院105年度│月1日││││││5年度偵字│訴字第1163號│日│訴字第1163號│││││││第8314、11││││││││││3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5│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貳│105年3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6年│臺灣新北地方│106年6│││毒品未遂罪│年│7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4月25│法院105年度│月1日││││││5年度偵字│訴字第1163號│日│訴字第1163號│││││││第8314、11││││││││││3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6│轉讓禁藥│有期徒刑捌│104年12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6年│臺灣新北地方│106年6││││月│23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4月25│法院105年度│月1日││││││5年度偵字│訴字第1163號│日│訴字第1163號│││││││第8314、11││││││││││3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7│轉讓禁藥│有期徒刑捌│105年3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6年│臺灣新北地方│106年6││││月│8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4月25│法院105年度│月1日││││││5年度偵字│訴字第1163號│日│訴字第1163號│││││││第8314、11││││││││││3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8│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參│105年3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6年│臺灣新北地方│106年6│││毒品罪│月,如易科│8日│方檢察署10│法院105年度│4月25│法院105年度│月1日││││罰金,以新││5年度偵字│訴字第1163號│日│訴字第1163號│││││臺幣壹仟元││第8314、11││││││││折算壹日││38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備│1.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於105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註│2.編號2至7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