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109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刑事抗告重新審理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3月12日之109年度審訴字第2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等情;此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雖以前揭理由聲請重新審理,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均係法務部所訂之行政規則,對法院並無拘束力;縱其中評分標準有所修改,僅屬行政規則之變更,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之「新證據」,不足認聲請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事實,亦不足認聲請人應不施以強制戒治。至聲請意旨所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1月18日所為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其主文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
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核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行政規則修改無關。此外,聲請人未檢附任何事證,說明原確定裁定具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應重新審理之事由。從而,聲請人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