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蕭名勝 、 蕭如萍 、 劉淑芬 (均為 蕭百束 之繼承人)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名勝等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044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