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再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7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孫中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孫中亭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為同法第98條之3第2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於109年12月14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就本院107年度再字第3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因本院認本件再審之聲請有無從補正訴訟要件之情形,而未先命補繳裁判費,茲抗告人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自應一併補繳,以完備法定程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及提起抗告之裁判費共計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