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581號債權人 陳水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碧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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