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75號原告 洪仁勇 被告 蔡淑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7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4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以腳踢原告所有之盆栽2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使盆栽毀損、泥土倒出,致令不堪使用,爰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於上開時、地毀損告訴人所有之盆栽2個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