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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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原告僅繳納一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二、應補正被告為何人?其住居所為何?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