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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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5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乃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0681號不起訴處分等情節,業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包裝袋,檢驗前0.091公克,檢驗後0.068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20681號卷第17頁),而上開包裝袋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已難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視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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