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82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4年度抗字第8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孝聰